“以租代購”的新型消費模式正滲透消費市場,無需一次性支付高額費用即可體驗最新電子產品,讓部分年輕消費者紛紛選擇租賃服務。7月20日,新疆昭蘇縣人民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關于“以租代購”的租賃合同糾紛。
童某系某手機店老板,2024年8月,阿某在童某處購買一部蘋果13手機,總價5760元。童某與阿某簽訂《手機租賃合同》,約定手機租賃期為12個月,每月15日前阿某向童某支付租金480元,租期滿后手機歸阿某所有。2024年8月30日,阿某在僅支付完首期租金570元后,阿某如愿拿到手機,但隨著新鮮感的消退和收入的減少,阿某后期再未按期支付租金。面對童某的催收,阿某一直拖延。6月20日童某將阿某訴至昭蘇縣人民法院,要求阿某支付剩余租金5010元,違約金300元,律師代書費300元,合計5610元。
在案件審理中,阿某稱手機由其弟弟使用,在本人未知情的情況下被限制使用,且手機月供還款較高,超出手機原本的價格,要求按照市場價格向其支付剩余租金。
承辦法官烏蘭古麗·斯哈提別耐心地對阿某進行疏導,從情理、法理的不同方面進行釋法析理工作,告知阿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當能預見到,二人簽訂的《手機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阿某應按期履行合同義務。現阿某高估了自身消費能力,未能如約支付租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需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并積極引導其樹立誠實守信的意識。
庭后,阿某經深思熟慮后主動要求再次調解,阿某同意向童某支付剩余租賃費5010元、違約金300元及訴訟產生的費用300元。
法官提醒:當前,部分年輕人認為手機“以租代購”可以分期付款,緩解經濟壓力,可提前體驗享受。但要合理評估個人的消費能力,勿因追求時尚新潮或因攀比心理而讓自己陷入債務“泥潭”和法律糾紛,莫讓“超前消費”變為“超錢消費”。
(中國日報 記者 毛衛華|錢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