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2月,鄒某在某平臺店鋪網購了一臺價值7千元的筆記本電腦,店鋪客服承諾為“新機”。2024年5月,鄒某因電腦發生故障,送電腦品牌官方進行維修,官方客服告知鄒某,送修電腦在其購買之前已有維修記錄,確認此電腦為“翻新機”,無法提供質保。鄒某多次與某店鋪協商,要求退貨、賠償未果。
2025年2月12日,鄒某將店鋪經營者喻某訴至新疆伊犁州霍城縣人民法院,請求喻某返還購機款7千元并賠償2.1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2022年12月鄒某從某店鋪購買電腦時詢問客服是否“保新”,客服回復“新機”,但2024年經電腦品牌官方檢測,該電腦在2021年9月已有送修記錄,并非某店鋪所說的“新機”,喻某也未提供證據證實電腦在銷售之前需經修理,因此可以認定喻某存在欺詐行為。4月29日,一審法院判決,喻某退還電腦款7千元,并賠償2.1萬元。
喻某不服,5月29日,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審過程中,案件承辦法官李政在詳細了解案情后,考慮到鄒某在外地上學,急需一臺新電腦,為盡快解決糾紛,在征得當事雙方同意后,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李政一方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法析理,闡明誠信經營的重要性,一方面耐心安撫疏導鄒某情緒,調和雙方分歧,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解除筆記本電腦的買賣合同,喻某在收到退貨電腦后,向鄒某一次性支付2萬元,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在網絡信息時代,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網絡便捷的瀏覽和購買商品,但在享受這種便利和豐富體驗的同時,也面臨虛假宣傳、假冒偽劣產品等風險。因此在網購時,要選擇正規廠家,如果不慎遇到上述問題,要注意留存好交易、聊天記錄等證據,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國日報記者毛衛華|于得洋 )